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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115年度大專院校學生暑期實習

欲申請之學生請在4/20前將文件繳交至學生職涯中心。

一、 目的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供大專院校薦送之學生至本處研究學習並 參與實務 運作 之機會 ,特訂定本要點 。

二、對象

國內各大專院校以上(含研究所)之在學生。

三、實習名額:

每年 3 月公告實習需求表,包含實習組室、 內容、時數及名額;學生依學校實習規定及個人興趣, 依 優先順序選擇希望實習的組室 ,經本處審核後決定 。

四、 申請方式及流程

(一)

學校於 每年 4 月底前 具函併附 學生實習申請表、履歷自傳 、實習計畫( 含預定實習內容)等,向本處提出申請 ;若因特殊狀況且經本處核定後,亦得不定期提出申請 。

(二)

學生申請資料及 實習計畫,彙送相關組室審核, 5 月中旬 簽陳核定後函復學校,並通知學生依規定時間報到及實習。

(三 )

學生實習之受理、審查 、報到講習、工作指派 、督導及評鑑 ,由 本處 推廣教育組統籌辦理,其他 組室 協辦 。

五、實習 安排 與 評核

(一)

實習生原則須於 7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報到 並統一於 7 月 1 日受訓 如遇假日順延 。

(二)

實習生出勤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 0 8 30 17 30 ;惟配合本處業務需求,如安排實習生 星期六、日出勤, 可擇日請休。

(三)

實習生 之工作安排、督導及評核, 由該生實習之組室主管,指派專人負責。 實習生如 因故 擬更換組室實習,需事先由學校行文,經本處審核通過後調整之。

(四)

實習生報到後,請與輔導人員討論實習專題,經主管同意後交推廣教育組彙陳確定。 實習結束前一週,本處安排實習成果座談會,實習生以個人或團體方式進行實習成果簡報。

(五 )

實習評核項目及方式依學校實習規定,或採用本處實習評量表 由本處相關組室主管或其指派督導人員考核評分,經 推廣教育組彙整並 簽奉處長核定後函復學校及開具實習時數證明 。

六、注意事項

(一)

實習生為義務性質,本處不支給任何報酬(薪資、保險和津貼) 。

(二)

實習生 應 配戴本處發給之識別證進出,遵守本處出勤規定簽到退,如因故須請假者,應事先與本處實習 組室 聯繫,惟須補足實習時數。

(三)

實習生學習期間如有無故缺席 或 不適任 之行為,本處得終止其實習並通知就讀學校系所 。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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