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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修正「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第11點、第12點,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生效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十一、利息補貼及申請補貼作業程序

(一)利息補貼

1.新增貸款歸戶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依貸款利率提供利息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五年,貸款期限如低於補貼期限,依實際貸款期限計算;新增貸款歸戶金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以新臺幣一百萬元計算補貼息。

2.負責人相同之事業,僅得就其中一家事業申請利息補貼。

3.申請利息補貼者,應檢具切結書予承貸金融機構。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申請之貸款且符合補貼規定者,享有利息補貼之優惠,且最遲應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動撥完畢。

(二)申請補貼作業程序

1.承貸金融機構總行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整轄下分行前一個月請款資料,按月填具申請補貼利息名冊,向經理銀行申請撥付補貼利息。

2.前目請款資料及資訊傳遞方式等,由經理銀行訂定之。

十二、停止或不予補貼

(一)借款人或所營事業有停業、歇業或變更負責人者,承貸金融機構應自知悉或接獲本處通知之日起,停止核計利息補貼,但停業後於原利息補貼期間已辦具復業者,得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恢復利息補貼至原補貼期限屆至;已溢領者由承貸金融機構向借款人追回後返還。

(二)借款人提前償還者,該償還部分不予核計利息補貼;已提前 清償或承貸金融機構已予轉列催收,自該日起停止補貼。

(三)借款人違反本要點第十四點第四款規定,未於利息補貼期間,每年五月以前至指定平臺登錄融資效益等資料,自應登錄年度六月起停止利息補貼。

(四)借款人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者,不予補貼,並應返還已請領之補貼。

(五)本項貸款利息補貼預算用罄,即停止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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